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適用於現代嗎?


基督教團體大排場辦了一個估計有15萬人出席的「反多元成家法案」街頭運動,其主要訴求是反對同性戀也有結婚、領養小孩的基本人權。連李登輝總統也說:我是基督徒,我反對多元成家法案。還說:去看看聖經怎麼寫嘛!

看看聖經怎麼寫?這邏輯很奇怪,怎麼台灣的同志之人權要看西元前16世紀的摩西怎麼寫的?還是來查閱一下聖經再說吧!


聖經分舊約和新約,舊約佔了四分之三,是西元前16世紀到西元前5世紀所完成的,從創世紀開始寫。新約是西元一世紀由耶穌的門徒所完成的,描寫耶穌基督的言行理念。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言論主要出現在西元前1512年左右摩西所寫的「利未記」(第18章22節):「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第20章第13節:「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假如這是指男人與男人的性行為有罪,那這段文字是寫給男人看的。並沒有提到女人與女人的性行為也是有罪的。聖經利未記的寫作背景如下:「利未人是以色列十二支派之一,利未人對神忠心,被神檢選作為侍奉祂的支派。所有的祭司都屬於利未支派,他們的工作是協助料理會幕,並向百姓講解律法。」

看來上述內容是寫給祭司看的,顯然當時祭司都是男性。

所以利未記一開始就花了許多篇幅規範如何才是潔淨的「獻祭」。譬如第1章第3節:「他的供物若以牛為燔祭,就要在會幕門口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可以在耶和華面前悅納。」咦?神歧視殘疾的動物?

利未記第21章第16-20節:「耶和華對摩西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 神的食物。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腳折手的、駝背的、矮矮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免得褻瀆我的聖所。」不得了,耶和華還歧視殘疾人士?

我們從小聽到:「神愛世人,信 祂者得永生!」我不相信耶和華不愛殘疾人士,我所認識的教會也對殘疾的人士給予一樣或甚至更多的愛啊!我們不能這樣斷章取義,我寧願相信耶和華的用意只是要祭司請最健美的人來獻上最健全的牲禮,代表獻祭者最虔敬的心。我們要送禮物給長輩,當然也是要挑選最完美的呀!

在提到「男人與男人苟合有罪」的第20章,其他並列的條文如下: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的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與兒媳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這是三千五百多年前,人類普遍沒有受教育的情況下,摩西寫給祭司來遵循和規範百姓的教條。我們現代的教徒真的要完全的遵循嗎?我不相信那些「恐同」(homophobia)的基督徒是因為全盤接收並奉行聖經裡的每一句話而得到「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結論。我不明白是什麼心結迷惑了他們?宗教必然要有「迷信」的成分嗎?

我有許多好朋友是基督徒,他們為人非常善良、平和。我很羨慕他們因為有了主無私的愛,對身邊的人博愛並且對自己的現在、未來都感到平安有信心。我也常看GoodTV的真情部落格,被基督徒的故事所感動落淚,對他們的奉獻精神感到肅然起敬,對因為信了主而得到解救的人獻上祝福。但是,對於最近少數被誤導而不尊重其他族群基本人權的基督徒的非理性行為,在此表達遺憾與憤慨。

許多人說:「只要他/她們沒有妨礙到別人,我尊重同性戀者的選擇。」我在這裡從醫學與人文的角度來說:這不是他/她們的「選擇」,他/她們是「生來如此」。

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存在,只是比例懸殊。千百年來異性戀的主流社會對同性戀者有各種歧視和壓迫,用盡各種不人道的方法想要「矯正」他/她們。二十世紀初,現代醫學還用電療來電擊他們。現在我們知道,同性戀沒有辦法成為異性戀,就像異性戀者不可能被迫成為同性戀是一樣的道理。

假如有機會請看看同志朋友的傳記或者電影,那有「同志」是「選擇」要當「同志」的?他/她們出生在異性戀家庭,成長在異性戀為主並歧視同性戀的社會,當然也會以為異性戀才是正常的。當他們發現自己對異性沒感覺,卻愛上同性(這位同性常是異性戀)的時候,他們都還只是十幾歲的孩子,要是我一定覺得天都要塌下來了,可是他們活過來了(當然,也有人犧牲了),現在他們站出來爭取他們最卑微的基本人權,怎麼還有人忍心要拿石頭砸他們?我們當然不會拿石頭砸他們,但也不能僅只是沈默!

PS:有朋友看了前文,回應:「我不反對同性戀,但我反對多元成家法案。」

我不是學法律的,我用我所知道最淺顯的方法說明一下我所知道的多元成家法案。目前的法律是:有「一男一女」結婚的話,他們的身份證上配偶欄就是對方,他們是親屬,受到法律在各方面的保障。多元成家法案主要應該是要爭取「一男一女」以外,可能是「兩男」、「兩女」、或是陰陽人、變性人如果因相愛想成家時,也可以得到憲法的保障,也可以在身份證上面註名對方是配偶。

「他們生活在一起就好啦!為什麼要結婚?」我們舉實際的個案來說明:有兩位同性戀者已經一起生活了數十年,兩個人出錢出力建立了一個溫暖的家,可是假如其中有一位生病了,醫院可以拒絕他/她的伴侶來照顧他/她,他/她們也不能幫對方簽署同意書等文件。假使他/她的直系血親不贊成的話,可以叫警察來趕走他/她。他/她們報稅只能各報各的。也不能領養小孩。假如一方病故,他/她的伴侶可能不能辦理他/她的喪事,甚至不能參加喪禮。他/她們原本共同打拼所擁有的財物,假如是在已故者的名下,伴侶不能繼承。其他就不再詳述。

就我所知,護家聯盟用許多莫須有的罪名去污名化「多元成家方案」。假如我們沒有很認真的去瞭解多元成家方案的內容,不要輕易的說我們反對。他們在活動場上不斷播放「甜蜜的家庭」,我聽來分外諷刺,同性戀及其他少數特殊族群所要的正是「甜蜜的家庭」,與異性戀者一樣受法律保障各項權益的「家庭」。他/她們沒有多要什麼,只是目前的法律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他/她們要求還給他/她們。

增補:
有朋友留言說明聖經確實反對同性戀,內容如下。
歌林多前書6: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這樣的說法,更讓人難以認同啊!同性戀只是愛上了相同性別的人,他們沒有傷害任何人,沒有做錯任何事,就要經歷恐懼、歧視等等艱辛的成長過程;聖經把他們和作奸犯科的人並列為「不義之人」,這是不公平的偏見,是對他們人格的污辱。

基督徒如何看待聖經,我們予以尊重,但不應以其成見干預其他人的人權!

14 則留言:

  1. 說得好 我給你拍拍手!! 好文要轉寄給朋友共享! ---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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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相信神愛世人 眾生平等 無論性向為何 或是有無殘缺
    每個人在神的心目中都是完美的孩子 都是神的至愛
    神之所以為神 就是因為神不會以世俗的見解批判他人 更不會有分別心 大小眼
    神之所以為神 就是因為神是慈愛的 寬容的 神的愛是無條件的慈悲 同時是謙卑的
    某些人誤解聖經 以自己的偏見對經文斷章取義
    甚至用來做為批判他人 排除異己的工具
    絕非神的本意
    文字之寫成 有其時空背景 不宜片面解讀
    基於對神的信念 我支持多元成家方案

    Electra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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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啊!不要有「分別心」,雖然不是很容易真正做到,盡量朝向這目標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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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客觀持平的分析, 支持多元成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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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老師解說的太好了~
    請問是否能轉貼分享給友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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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因有殘疾而不夠資格盡祭祀職分”,是指凡缺乏基督的人就不能將基督當作食物供應給神的意思。神愛世人到,神的兒子耶穌為人的罪釘在十字架上,怎麼可能會歧視殘障人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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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也提到我所瞭解的基督徒沒有歧視殘障人士。我相信神愛世人,不會歧視任何人,包括性向與多數人不同者。但是非常多基督徒誤解聖經或神的意旨而歧視同性戀者,或者自認為有資格反對同性戀者結婚、領養小孩,讓人感到失望。這種行為顯然違背了神愛世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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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哥林多前書6:9-10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這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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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提供這資料,我來增補內容。不過我不能苟同,同性戀者只是愛上了相同性別的人,他們沒有做任何傷害社會或其他人的事,反而因為成長過程受盡壓迫,成為更能體諒弱勢的人道主義者。憑什麼說他們是不義之人,和偷竊、貪婪、勒索的人並列,這對他們是一種人格的羞辱,是一種污衊。基督徒要如何看待聖經,我們予以尊重,但是在非基督徒為主的社會散播污名化同志的言論,只會使基督教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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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ttp://www.luke54.org/view/25/3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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