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9日 星期日

病人簽署了「DNR」醫師仍強行急救的訴訟案討論

最近報紙披露了一個醫院與家屬之間的訴訟案件,一審家屬敗訴,二審翻案醫院敗訴,繼續上訴中。我對於判決沒有特別意見,不過訴訟是起因於病人簽署安寧緩和條例(適用於末期病人),拒絕心肺復甦術(DNR)以及維生醫療,醫院卻在家屬反對下多次急救病人,致病人拖延三年以後才死亡。這類的案件在台灣很罕見,其實意義重大。(一般都是病人死亡,家屬告醫院)


林姓老翁因跌倒肋骨骨折,2020年11月5日在女兒的陪同下前往該院住院治療。當時林翁意識清楚,但因陳舊中風臥床、無自理能力,需24小時專人照顧。2名女兒自林翁住院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雖有到院照顧,並與醫護人員討論病情,但從同年12月29日起即拒絕到院照護,還拒絕繳納醫療相關費用,也不將林翁接回照顧,該院不得已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林翁出院日止,代為聘請照服員照護。


嘉基認為,2女拒絕扶養照顧父親,導致該院代為支付醫療費用合計542萬8105元,幾經催討2女均拒絕給付,經對林翁及2名女兒提起給付醫療費用之訴後,林翁於審理期間2023年4月18日死亡,該院也當庭撤回對林翁的起訴,僅向2女求償。


2名女兒主張,她們於2020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期間,都有到嘉基照顧父親,但因父親預立「安寧緩和暨醫療維生抉擇意願書」,並於健保卡註記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不施行維生醫療,嘉基於2020年11月11日致電告知父親病危,並於同年11月11日判定父親為末期病人,因此她們當下回覆嘉基無須救治。


不料,主治醫師竟違反DNR註記,於2020年11月11日、11月19日2度對父親施以心肺復甦術、昇壓劑及其他急救用藥,致林翁無法順利往生,也都沒有向她們說明,違反《醫療法》規定,因此她們從2020年12月28日起決定放棄與嘉基溝通,不再前往醫院,任由嘉基對林翁進行無效醫療行為。


此外,嘉基於2021年6月13日、6月21日、7月10日、9月23日,分別對父親使用急救藥物治療,導致父親於死亡前都無法脫離各種侵入性治療。針對無效醫療行為所衍生的醫療費用、看護費及看護耗材費用等,應由嘉基自行負擔;再者,嘉基的搶救行為,都不是她們同意的醫療行為,屬醫療契約外的行為,自可拒絕給付。


一審囑託成大醫院鑑定認為,林翁為中風後失能,其病況為肺炎或反覆泌尿道感染等,並非不可治癒的病,也非末期病人,不符合DNR所列的條件,因此嘉基並無違反DNR的意願對林翁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2女的抗辯不可採信,判決她們敗訴。


2女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雖也認同林翁不符合DNR所列的條件,嘉基也無違反DNR的意願對林翁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但卻認為,林翁住院時,並非無行為能力的植物人,自己有締結醫療契約的能力,自應認為醫院為病人治療或同意其住院時,該醫療契約即視為成立,且存在於醫院與病人之間;若醫院主張醫療契約存在於醫院與病人家屬之間,自應由醫院負舉證責任。


另外,嘉基雖在一審撤回對林翁的請求,但也難以此推認嘉基提供林翁醫療服務時,係基於代2女盡扶養義務的意思;況且嘉基係「提供林翁醫療服務」,自無「代2女支付醫療費用給自己」的道理,嘉基指稱代為支付醫療費用,顯與事實不符,請求2女給付醫療費用於法無據。因此判決嘉基敗訴。


案例分析:


這個判決很有趣,爭端顯然是「病人是否屬於末期病人」,在病人有簽署安寧緩和條例拒絕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而醫院違反病人意願強行急救,是否違反醫療法。法官判決嘉義基督教醫院敗訴,卻是因為嘉基應該向病人求償而非女兒,而病人已經死了。我非法律專家,對誰應該付費也沒有意見,我在意的是這種狀況下,何以醫師不願放手,而強行急救,家屬反覆抗議情況下,還多次強行急救。因為這不是罕見情況,這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值得好好探討。


末期病人的定義是:「罹患嚴重疾病,預期半年或一年內會死亡」並非馬上會死亡的病人才叫做末期病人。進入末期狀態時,不只是病人,連家屬都可以要求簽署安寧緩和醫院書:1)拒絕心肺復甦術,2)拒絕或者撤除維生醫療。這位病人顯然是長期臥床,所以才會因為肋骨骨折住院立刻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意思就是有任何嚴重的狀況發生,都不要救回來繼續「拖磨」了。


成大聲稱病人罹患肺炎、尿路感染是可以救治的,所以不是末期病人。然而病人是一位臥床失能老人,頻繁感染,住院中多次急救,個人的判斷是當然屬於末期病人。單純的肺炎、尿路感染當然不是末期,何以多次急救,顯然是有造成併發症。


網路新聞沒有描述病人住院的三年中,他是神識清楚、失智還是植物人,是會自己進食,還是插著鼻胃管、呼吸器。兩位女兒可以從此不去探視也不付醫藥費,我推測病人可能是失智狀態靠維生醫療躺著。


不知道此案上訴以後會出現什麼變化,若敗訴,我建議兩位女兒可以改告醫院違反醫療法、契約法,沒有尊重病人的意願,強行急救。請醫院賠償病人臥床三年的所有費用,以及家屬的精神損失。不一定是為了錢,是為了全國同胞的善終權。因為病人和家屬拒絕急救而被強行救回,然後躺個十年或更久的病人太多了。辯論的重點是「病人是末期病人」!(我預測三審又會逆轉,醫院勝利)


嘉基其實在女兒與醫院溝通的時候,就可以撤除病人的維生醫療讓病人善終,不知道在堅持什麼?竟拖了三年。家屬當然也不是只有這個方法抗爭,可以要求醫院撤除維生醫療(呼吸器和鼻胃管)讓病人善終,我推測是要求過,而醫師不答應。


我猜想病人只有鼻胃管而沒有呼吸器,因為有很多醫師認為安寧緩和條例可以撤除呼吸器,但是不能撤除鼻胃管。有病主法的所有國家,維生醫療的撤除都包括人工餵食管、點滴、輸血、抗生素等,不知為何台灣的許多醫師,認為只有呼吸器可以撤除。


註:1)簽署安寧緩和條例的時候,請千萬記得四個項目都要打勾,如圖。

2)一個臥床無自理能力的人,在醫院躺三年花費五百四十萬餘元,也是個重要的參考資訊。

3)從11月19日二次急救,到12月29日家屬不再來照顧,也拒絕繳費,這中間雙方有何溝通,耐人尋味,可惜沒有報導。

4)病人出院以後七天死亡,很有故事,但是新聞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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