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5日 星期日

聯合報二〇二四年三月「斷食善終的爭議」報導之回應

 二○二四年三月十日《聯合報》以頭版和第三版,大幅報導「斷食善終的爭議」。與我理念相同的朋友見報興奮的說,提高能見度是好事。但是細看內容,我還是深感遺憾和不解。首先大標題是「斷食善終掀越界爭議」,這「越界」是說我非安寧緩和科醫師越界了嗎?讀者從「斷食善終」三部曲應可看出能不能做好某件事情,關鍵在於是否有正確的知識、觀念和足夠的能力,專業證照並非唯一指標,何況「善終」人人有責,並非安寧緩和科所專屬。我已經退休多年,目前是志工身分,我沒有意思要做安寧緩和科專科醫師,純粹只是因為不捨眾生苦,以人道考量而伸出援手。若是醫界能夠好好護衛病人的善終權,病家就不必來找我,我不需如此勞心勞力。

副標題是「斷食替照顧壓力解套」,卻引發疑似「被善終」亂象。斷食往生確實可以減輕家屬身心和經濟的壓力,不過這是「果」而不是「因」。我與數百位家屬接觸的經驗,願意放手的真正原因是「不忍病人無意義的受苦,且不知盡頭在哪裡」。有許多家庭因為某位家屬不捨,無法達成共識,這些案例我比較少提到,他們還是咬牙繼續照顧,而且很多人都已經照顧好幾年,甚至幾十年。

「被善終」在文中是指某些病人並無法表達「自主意願」而被斷食,文章說這是踩法律紅線。病人有「決策能力」者,當然是由病人決定是否要繼續進食,這是基本人權。台灣有數十萬「無自主決策能力」者被以無效的維生醫療延遲死亡,這才是目前的重大社會問題。這是違背倫理也違背人道的。這些沒有決策能力者,健康時可能表達過未來不願意長期臥床,試問持續插管、人工灌食可曾得到病人同意?許多前輩千辛萬苦立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自然死法案),不就是要保障病人沒有決策能力時,家屬可以要求停止無效的維生醫療嗎?簡單說,「被善終」不是社會亂象,以無效的維生醫療延遲病人的死亡才是社會亂象。醫界不面對這個無效醫療造成的亂象,還要指責努力面對、減少這亂象的人,我難免感到委屈。


文中提到「斷食善終」被過度美化,指出斷食過程可能出現「脫水、電解質不平衡、譫妄、幻覺、低血糖、昏迷」等症狀。這些症狀是所有臨終病人都可能出現的現象,就算是在安寧病房離開也一樣。這是死亡的自然過程,何必以此來驚嚇沒有醫學知識背景的民眾。我的三本書講的都是個案的實際狀況,沒有美化,經歷過的家屬最明白。有些家屬反而問我:病人情況怎麼這麼好?都沒有痛苦耶!(註:與預期、傳聞中的不一樣)這樣的報導是污名化斷食往生,我個人認為非常不負責任。建議媒體多採訪有實際斷食往生經驗的家屬,應該可以得到客觀的評論。


還有一個標題是:外界視斷食善終為「較溫和的安樂死」,專家指病人「無表達意識」與法規差異很大。這指控犯了很大的邏輯錯誤。在安樂死合法的先進國家,喪失自主意識者,本來就不適用於安樂死法,他們沒有資格申請安樂死。所以全世界都是引用《自然死法案》或者「預立醫囑」來保障這些人的善終權。但是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是全體國民都簽署了預立醫囑的,所以家屬考量病人最大利益的代理決策權(台灣民法第七十六條),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線,也是基本人權。台灣民眾面臨的困境是家屬的「代理決策權」只有在簽署同意書讓病人接受醫療的時候,被視為理所當然;家屬想拒絕無效治療保障病人自然死亡權的時候,常常被拒絕。有此經歷的家屬,可以深刻感受到這其中的矛盾。


另一標題是「檢察官:斷食善終遊走灰色地帶」。文中提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罪是以受人囑託、幫助他人自殺,或是謀為同死而犯前項行為者。斷食善終的案例是沒有提供食物或者移除鼻胃管等消極不作為,並沒有採積極投以藥物,或勒斃、悶死等物理殺人行為,沒有加工自殺罪構成要件,而是遊走於道德、法律間灰色地帶。


我以為他要說消極不給食物未構成加工「殺人」罪,此處談論的是加工「自殺」罪,此言應是視自主斷食者為自殺,探討家屬是否違反「加工自殺罪」。自主斷食者自主決定停止飲食,與拒絕醫療一樣乃是基本人權,強制灌食才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自主斷食不是自殺,家屬自然沒有加工自殺之嫌。我不明瞭何以被稱為遊走法律與道德間灰色地帶。我只知不明就裡的民眾看到這標題,絕對感受到的是一種警告的訊息。我協助的自主斷食者,都是身染重病、重度失能或老衰者。生死事大,病人與家屬經過深思熟慮,才能下此決定。這三年多來,被我或被家屬勸退的人數也不少。針對適當的對象,有深刻的理解與毅力,配合家屬的陪伴,方才可能實行。這是病人對於其死亡自決權的一種選擇,期待人們予以尊重與祝福。


我身為復健科醫師,數十年來看著越來越多沒有復健潛能的病人,靠著維生醫療終身臥床。如今因緣際會我接力當一個吹哨者,提醒各界這是一個醫界應該面對,需要設法解決的嚴重議題。這篇專題報導所有的標題都是負面的,連為了平衡報導而採訪我本人,給的標題竟是「變調的斷食善終,畢柳鶯:非我本意」彷彿我因為陪伴自己的母親斷食往生,不負責任的推銷這個觀念,造成社會亂象,深感懊悔(註:這不是我的感受,是主編下的標題)。我受訪時強調的主要論述「拒絕無效醫療,還給病人自然死亡權利,需要家屬放手和醫界協助」反而未受重視。媒體成為替某種意識形態者服務的工具,用力撻伐「斷食善終」,卻沒有負擔起媒體該有的社會責任:「不預設立場,看見問題的全貌,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提出建言。」這篇報導顯然會讓更多家屬不敢放手,更多醫護單位不願意協助家屬撤除無效的人工維生醫療,還給病人自然死亡的權利,這對社會有任何正面意義嗎?我深以為憾!


現在已經不是「今天的報紙,明天的垃圾」時代,這些偏頗的言論永遠存在網路上,只要在搜索引擎鍵入「斷食善終」就會出現。現代人必須具備區分資訊之真偽與優劣的能力,才不會被誤導。片段的言論不值得信賴,最好能夠吸收完整的資訊,才不至於誤己又誤人。


3 則留言:

  1. 這是一篇具有深度生命哲學省思的人才有辦法整理出來的正確思維,感謝畢醫師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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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認同畢醫師理念,同時思考病患及家屬的基本人權,與那些還稱所謂侵犯其工作權的醫師實有天壤之別,另人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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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走過來為畢醫師的專業、嚴緊作證一下,我就是那種她關懷有餘卻愛莫能助的家屬。
    家母高齢90,艾滋海默確診16年後已來到全身癱瘓、全面失語失能的末末期,咨詢過畢醫師,她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其他家屬的意願,當我提到也在失能失智途中漫步的家父不肯放手,我便只被勸慰隨順自然。很失望,但能同理畢醫師的無奈,所以很不忍心看到這個、那個學會、媒體無謂地指手劃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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