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3日 星期五

「怎樣才叫活著?」、「死亡的定義是什麼?」

1995年健保開辦以來,越來越多沒有復健潛能的重症病人被救活,幾十年來應該有數以百萬人臥床多年,受盡煎熬。如黃勝堅醫師所說,本來三天會死亡的病人,在加護病房拖了三個月,醫師和家屬應該放手而不放手。我們犧牲了這麼多人(病人和家屬),只為了守住一個虛無飄渺的神主牌:生命權至上?我們是否應該反思「怎樣才叫活著?」「死亡的定義是什麼?」


自古以來,人或動物沒有了呼吸、心跳一段時間,屍斑將快速出現,身體僵硬,快速腐化,絕沒有死而復生的機會。所以呼吸、心跳停止,血液循環終止,就是死亡,無庸置疑。一九六〇年代心肺復甦術、呼吸器、人工餵食管發明,一個昏迷、癱瘓永不會醒來的人,只要用上這些機械,可以持續有呼吸、心跳,甚至長達數十年。

六〇年代晚期,器官移植成為讓器官衰竭者獲得新生的新科技。這些沒有大腦功能、靠著機械活著的人,假如家屬願意放手,病人想要遺愛人間,那麼他們可以選擇撤除維生治療貢獻器官,救活他人。但是預防醫師為了取得器官而殺人是必要的,此時有了新的死亡定義,器官捐贈者必須是「腦死者」。一九六八年亨利.畢奇爾(Henry Beecher, 1904-76)主持的哈佛委員會在《美國醫學會雜誌》發表了一篇論文,對於腦死(Brain Death)下了嚴謹的定義:

首先需確定病人沒有受到藥物影響,必須驗尿確保藥物已完全排空,以下理學測試必須相隔二十四小時重複兩次。測試項目有四個,必須四個項目結果都符合規定。

  1. 對一切外在刺激(如重度疼痛和噪音)毫無反應。
  2. 無法表現任何活動或獨立呼吸。若受判定人使用呼吸器,需要進行呼吸終止檢查。(但須提供氧氣)
  3. 沒有任何反射動作,包括瞳孔對光的反射。
  4. 腦電波圖必須保持水平十到二十分鐘。

從此死亡有了新的定義,目前所有醫療先進國家皆判定腦死者可以捐贈器官,家屬可以要求撤除維生醫療,在施行公醫制度(公民所有醫療免費)的英國,腦死病人會被強制撤除維生醫療。在台灣腦死的成人或兒童其家屬或監護人都可以要求撤除病人的維生醫療,但沒有強制。台灣的醫療與公醫制度所差無幾,應該審慎考慮強制執行,為了人道,也為了避免醫療的浪費。


然而,無意識、昏迷與腦死之間有很大的灰色地帶,這些病人靠著呼吸器或人工灌食長期臥床,可以算是活著嗎?這是許多哲學家與倫理學者關心的議題。一九七〇年代開始有醫師提出新腦皮質死亡(Neocortical Death)的觀念。


新腦皮質區是哺乳類才有的大腦功能,掌管覺知、動作、語言、思考、意識、認知、情緒、社會行為等。假如新腦皮質區有永久性的傷害無法復原,即使擁有腦幹的功能、脊髓的反射,病人已經失去人性(humanity)本質的特性,人就不能稱之為人,所以倫理學家如羅伯特.維奇(Robert Veatch, 1939-2020)等就認為這類病人應該被判定為死亡,對應於功能性存活(functional survival),或可說這已經是功能性的死亡。假如全腦死(whole brain death)是一種死亡,新腦皮質死亡與腦死病人同樣完全喪失了「人」的必要特性:覺知、行動力、語言、記憶、判斷、享受、愉悅……,顯然也是一種死亡。


在病主法的規範裡,極重度失智者、植物人、不可復原之昏迷的對象,都屬於可以拒絕或撤除維生治療者,不就是基於這樣的考量?除了受苦以外,他們已經沒有任何「人」的存在意義和特性了。有任何意義的話,也不是對他本人而言,是那些不願放手的家屬和醫師需要這個意義。


假如重症無法復原、痛苦難以承受者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可以執行安樂死。人們對於大腦已經死亡,只餘軀殼靠維生醫療維持呼吸、心跳的人,還不放手讓他們自然死去,實在是非常諷刺。所有持反對意見者,應該都不願意如此存活,卻基於其專業身分或是信念,插手別人的死活,這是假仁義、假道德。到底是專家學者的信念重要,還是病人的福利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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