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1日 星期日

為什麼簽了放棄急救還是被救到底(腦幹中風)

這是腦幹中風六年後撤除鼻胃管自然往生病人的先生所分享的心路歷程,滿紙辛酸淚。文末我來分析,為什麼已經簽過安寧緩和條例,拒絕所有急救措施,但是仍然要極力搶救的原因。

二〇一九年傍晚6點半左右有個寒流剛進,妳突然昏倒,我一直叫你叫不醒,趕快打119,到醫院檢查是腦幹出血。醫生護士緊急剖腹把孩子生出來。護士拿很多張不急救不用任何藥物的單子給我簽,我都簽了。最後還是把你插氧氣管,我罵為什麼都簽了還要救?醫師說法律上是要救的,我回:那剛才又何必讓我簽那些單?

你躺在加護病房2個星期後氧氣管拔掉,你醒了。才發現你已全身癱瘓,無法說話,只能眨眼點頭搖頭。


轉了2間醫院後我決定不轉了,直接載回家照顧。白天送大的去幼稚園,就帶你去復健,回來趕去醫院看小的,回家休息一下準備接大的放學。


晚上有空我就幫你復健,就這樣過了快三年。我身體不行了,我不能倒下去!跟你討論後把你送到護理之家。


六年過去了,同事案主的護理師女兒跟我說要讓你簽病主法,且介紹畢醫生給我。我才知道有斷食善終這條路可以走,我跟你討論,你馬上點頭願意走這條路。簽完病主法後立馬帶你回家,工作也請假。白天在家陪你,等小孩放學,晚上也會叫2個小孩在旁邊陪你。雖然只有短短17天,但是我知道這17天是你這六年來最快樂的日子。


9月18號早上8點半看護說:你老婆快不行了。我過去抱著你,在你耳邊說最後一些話。說完我就看你眼睛閉起來了,心真的好痛!


你躺在病床6年了,不再痛苦了!我只能這樣想,才能安慰自己!


案例分析:

1.病人因為有家族遺傳的高血壓,所以很早就簽署過「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這是指在「疾病末期」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或者維生醫療。(很多人誤會是不管什麼情況都可以拒絕)


2.病人昏迷被送到急診,還不清楚是什麼原因,所以應該是點滴、鼻胃管、導尿管都放上去了,這是一般的標準作業,醫護的目標一定是放在救命,家屬也是如此,才會送醫。


3.一旦診斷出來是腦幹中風,病人就是全癱、只靠眼睛與外界聯繫,神智是清醒的。有經驗的醫師都知道這種完全性癱瘓的中風,復原的機率極低。應該有解釋了病情,重新要求病人簽署拒絕急救和維生醫療的文件。所以病人沒有插呼吸管(也可能是病人還能自主呼吸),只用了氧氣。


4.病人的先生表達氣憤,為什麼已經簽署了拒絕急救和治療,醫師還是急救到底(他的意思是還有點滴、鼻胃管、強心針、藥物等)。這時候,基本的這些維生醫療本來就在使用,何時可以撤除?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5.疾病早期醫師可能覺得不能放棄,應該給病人機會再觀察看看。也有醫師認為安寧緩和條例所指的撤除維生醫療是指「人工呼吸器」,並沒有包括點滴、人工餵食管,這就造成病人覺得想要停止醫療,讓病人自然往生,而醫師覺得沒有項目可以停止或撤除。多數醫師甚至認為病人繼續人工灌食可以活很久,不是末期病人,沒有要啟動安寧緩和條例,病人不符和安寧的條件啊!


6.事經六年,病人完全沒有復原跡象,病人的健保卡有註記安寧緩和的拒絕維生意願,甚至也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書」,仍然沒有醫師願意撤除人工餵食管,讓病人依照自主意願善終。因為他們都沒有把腦幹中風視為末期病人,也沒有覺得病人有撤除的意願,醫師就可以撤除(這是基本人權,但在台灣沒有受到重視)。


7.自然死法案從美國移植到台灣變成安寧緩和條例,最初只適用於癌症末期病人,雖然後來加入了漸凍症、八大非癌和老衰,但很明顯許多安寧緩和醫護還是認為癌末的病人才能安寧,其他的病人不符和安寧條件。末期的定義是預期半年內死亡的病例,對許多醫師而言,可能病人要臨終了,他們才覺得是末期。


8、總結來說,台灣的醫師對於末期的定義,標準不一,幾乎都是否認,或者非常嚴苛。想要不被急救,只有不送醫才有可能。譬如台大的謝博生教授,因為知道自己有很高的機會腦出血,所以昏迷時(疑似中風)就沒有送醫,在宅善終。前一日五點下班,第二天我們在報上看到老師已經仙逝,雖感不捨,知道老師和家人做了勇敢而智慧的決定。這位病人才四十歲,且是懷孕末期,絕對應該送醫。早期的急救是醫療的義務,只是撤管善終的意願,很不容易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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